政策:《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万府办〔2021〕29 号
奖励: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申报并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外,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报的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适用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被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 料,经市科工信局初审通过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申报费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综合企业贡献、产业带动、创新带动、就业带动等因素给予奖励。在认定有效期内,对整体迁入万宁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科技厅认定备案为万宁市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且签署3年内不迁出承诺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研发经费奖励
适用于本市研究和试验发展(R&D) 的所有纳统单位。纳统科研机构研发经费以科技统计报表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投入为准,经核定后按研发投入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纳统企业研发经费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新产品 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研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