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工联〔2018〕15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由税务部门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筹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