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昌府规〔2021〕1号
奖励:
第五条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或者自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发展奖励。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奖励
省外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省级奖励基础上,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八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省外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省级奖励基础上,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大力支持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按省级及以上奖励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年度增量给予奖励,按省级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
鼓励中介机构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凡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服务前将相关委托协议向县工信局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县后,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落地证明及我省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文件等资料,向县工信局申请确认的,每确认成功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