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