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在实际案例中,
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
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制定员工当月的绩效考核任务,
员工主动加班完成自己未完成的工作任务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设置合法的加班审批流程,
评估后再确定是否需要加班,
避免支付不必要的加班费。
从HR角度来讲,在实操中,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① 强制安排劳动者加班,职工可以拒绝
② 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属于无效
③ 加班未审批也可以认定加班
④ 包薪制无法避免支付加班费
⑤ 未经协商一致增加工作量,员工可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