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因大中专招生将户口迁往学校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迁往其他地方落户现符合失业且未婚(或离婚)条件或毕业后户口保留在学校的,可申请回原籍(迁往学校的迁出地)落户。回原籍农村落户的,须已回农村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经父母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同意。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3、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妥善解决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的通知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
2、申请人的户口在学校的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户口已迁出学校未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已在外地落户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3、已在外地落户现失业且未婚(离异)回原籍的,提交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4、回原籍农村落户的,提交父母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5、随父(母)落户的,提交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持《户口迁移证》的,无需签发准迁证,按省内迁入流程办理。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标注身高和血型)。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关注“椰城警民通”公众号,点击“民生”进入行政审批大厅,点击“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