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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是什么?

      [日期:2022-02-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作者:   阅读:2310次

政策:《琼海市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二十条优惠措施(试行)》琼海党办〔2020〕13号

奖励:

第一条 落户政策

(一)引进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市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且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部分迁入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培育扶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期3年。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省外高新
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入库扶持。

(三)认定支持。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在获得省级补(2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同一企业市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琼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是什么?

 

第二条 财税政策

(一)研发经费支持。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3年。进入培育库企业三年培育期内按国家统计口径用于R&D的经费,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经核定后,每年按实际投入额度的20%给予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增值税财政奖励。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增值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三)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扶持,同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金融政策

(一)股权融资扶持

市政府单独发起或联合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其基金优先对引进和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股权投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博鳌基金开放创新基地注册的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按基金实际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培育企业总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期不低于1年,奖励金额最高600万元。

(二)企业增值税财政奖励

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增值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三)上市或挂牌扶持

经认定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市场完成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土地和用房政策

(一)用地奖励

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带动性、技术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的项目,项目竣工正式投产后,可享受“一事一议”的重点项目开工节点奖励政策,按土地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厂房和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租赁厂房或办公场所的,按我市实际市场房屋租赁每平米价格50%,补贴期限为3年,每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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