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养犬,但有些犬主不文明的养犬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干扰了居民生活,犬只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对市民群众人身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对此《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犬只伤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一)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或者一般管理区内饲养被列入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名录的犬只未进行圈养、拴养的;
(二)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未为犬只束犬链(绳),或者犬链(绳)超过规定长度的;
(三)重点管理区内携犬乘坐电梯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携犬出户未主动避让他人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二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类收容场所或者需要对犬只进行检测时拒不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因犬只伤人导致犬只被没收,被依法没收犬只未满五年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