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养老保险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原来以单位工作为主的就业方式发生了转变,劳动者选择灵活方式就业已经成为新的常态。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无论是单位职工还是灵活就业人员,所有的缴费年限都可以累计计算,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来计发养老金。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养老保险权益可以累计计算。参保人原来有单位,后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管您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