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个),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公司法》第23条、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