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十八条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如下:
请事先准备好: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二手交易发票;
3.机动车登记证书 ;
4.机动车行驶证 ;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提醒:千万记得还要开车来对车辆进行查验哦!
按照办理人员类型,分为下述3种情况(除身份证明外其他资料基本一致),分别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车主本人办理
1.身份证原件
为个人车主代办
2.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
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为单位车主代办
3.单位营业执照原件;
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转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