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该条款属于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答: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该条款属于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