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指出,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延伸拓展: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指出,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延伸拓展: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