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开展技能评价的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向哪里备案?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遴选首批18家工作基础较好的中央企业启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试点企业条件和范围。今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向用人主体放权,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2019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发布《关于征集第二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用人单位的通告》(中就培函[2019]66号,以下简称《通告》),公开征集第二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通告》中明确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试点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国资委央企名录中的中央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业;技能人员为企业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良好的技能人员培养和评价的工作基础。在评审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评委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支持、基础条件、队伍建设、质量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估论证,确定备案企业名单,并出具备案回执。
省属企业或央企分支机构可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具体申报条件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