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未销售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未销售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四、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
五、申请条件
未销售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六、禁止性要求。
无。
七、申请材料目录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出具);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自行出具);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凭证原件(自行出具);
(四)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
(五)《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八、申请接收
互联网或者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业务受理
(二)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办结。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受理后当场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一)《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789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17]1186号)
收费项目: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十三、办理结果
机动车临时号牌。
十四、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本人到服务窗口进行查询。